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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住房公积金,投资类房产不得提取_江浙沪楼盘在线

上传时间:2017-11-06 浏览次数:

江浙沪楼盘在线报,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官方微信发布了相当新版的《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实施细则》。新细则与2014年版相比在不少方面都有较大改动,将于2017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如果您需要提取公积金用于购房或装修,这些新规的内容和解读一定要细看。

  新细则的***章***条,就规定了提取公积金的住房消费种类,并对“自住住房”的定义进行了再次明确,新的提取条件是:“缴存人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所购建住房套数不超过二套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投资类或非住房类的房产,不属于自住住房,不在住房*****业务范围内。

  记者还注意到,为方便市民提取公积金,新细则取消了职工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单位盖章的环节,只需职工本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南宁市各城区缴存了公积金的职工可就近自行选择营业部办理提取业务,不再受缴存网点的限制;职工可以通过管理中心网上平台、微信公众号和12329服务热线进行业务预约。

  提取类型不同,所需条件也不一样

  今起想提公积金 请“对号入座”

  打算近期前往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业务的小伙伴请注意:该中心的提取业务实施细则重新修订后,主要针对住房消费提取、非住房消费提取、其他类提取、提取程序和办结时限等方面做了细化。新提取细则从11月1日起执行。下面是办理不同类型提取业务所需的材料,请自行分类查询。

  住房消费提取

  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发生以下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本息;

  (3)无房职工租赁住房;

  (4)装修自住住房;

  自住住房是指职工或其配偶工作、生活(以工作单位或户籍为准)所在市辖区内居住的,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包括普通商品房、自建房、全额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不包括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别墅、商铺、车库、地下室及其他非自住住房的构筑物。

  职工在办理本细则***条***)、(二)项规定的住房消费提取时,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后仍不足以支付该笔住房消费支出的,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直系亲属)可在限额内按规定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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