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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企业律师在线咨询 张承忠律师供应

上传时间:2022-01-04 浏览次数:
文章摘要: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问律师(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龙岗企业律师在线咨询,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4)

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问律师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龙岗企业律师在线咨询,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4)其他正当理由如给付一方收入明显增加等。 在离婚孩子抚养费的给付上,法律上有相应的规定,龙岗企业律师在线咨询,但是,龙岗企业律师在线咨询,在实际的离婚案件中,离婚怎么判孩子?孩子抚养费的怎么给付?这里面仍然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比如一方财产的调查等,这些都需要的专业的知识和方法。如果离婚案件较复杂,还是建议离婚父母适当去咨询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这样无论对自己,还是对孩子都会有好处。 专业合同纠纷律师,就找张承忠律师咨询代理。龙岗企业律师在线咨询

指导性案例 问律师 借款人配偶对借贷真实性提出异议的,应审查判断借贷是否真实发生 【关键词】 民间借贷;离婚;非法目的;虚假诉讼 【裁判规则】 款项是否实际出借、借贷是否真实发生,是民间借贷案件首要和基本的事实。处理债务人及其配偶涉离婚背景的民间借贷案件,出借人与借款人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借款人的配偶对借贷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时,应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查证判断借贷是否真实发生,准确把握本证与反证的证明标准,防范当事人以借贷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和虚假诉讼。 【来源】李少华与蔡毅等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2015)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63号,载《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8期。 光明专业律师电话深圳发生大额经济纠纷怎么办,就找张承忠律师出谋划策。

    问律师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合同法》第七十四条[1]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撤销权也为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是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而致债权不能实现的现象出现。因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从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已成立的法律关系被破坏,当然地涉及第三人。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也为债的关系对第三人效力的表现之一。

    问律师如何处理民间借贷11、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的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如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12、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13、诉讼时效问题。需要注意: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提出还款主张,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提出还款主张后两年内没有继续主张的,视为超过诉讼时效,法律不予支持。14、超过三年诉讼时效后,借款人答应还款后又不承认的,法院判决借款人继续履行还款责任。此时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看究竟借款人是本身没有还款能力还是恶意不还债,针对不同的情况那么实际的处理方式也不太一样,而当事人也应该结合自身的情况作出处理,这样才能让纠纷更好的得到处理,同时也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请直接来电咨询。 深圳企业欠款追讨,就找张承忠律师!

问律师 离婚协议中涉及夫妻人身关系条款是无效的。首先,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解除是采登记要件主义和诉讼要件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即当事人既可以选择登记离婚,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两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否则,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就不可能解除。其次,就当事人是否同意离婚而言,由于主客观原因,当事人关于离婚的意思表示可能发生变化,也应该允许变化。因为夫妻感情不是定数,而是变数,随着时间、环境、对方言行、自我认识等各种因素的变化,双方或是一方对婚姻前途的判断会有所不同,甚至作出相反的决定。因此,一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又反悔不同意离婚,是很正常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为一种证据,证明夫妻感情曾经出现过重大裂痕。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对于是否同意离婚的约定,属于人身关系的性质,因而不能用书面契约来约束,即法律不会禁止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反复更改。只有当事人通过诉讼解除了婚姻关系或者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法律才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张承忠专业律师服务,欢迎您的来电!罗湖张承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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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律师 5.名为顶名购房协议实为委托代理的合同应在查明协议内容及意思表示的情形下综合认定—— 包如生、刘淑兰诉李自琼、孙济宁房屋购买人确认纠纷案 本案要旨:在顶名办理购房及按揭的情形下,顶名方主张顶名协议无效,并拒绝协助将房屋权属登记在委托方名下的,法院应查明双方达成的顶名协议内容,以及顶名协议是否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合同法》第52 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进而作出顶名协议是否有效的认定。在认定顶名协议有效的情况下,应按照顶名协议约定的名为顶名协议、实为委托代理的内容并综合考虑案件其他事实确认房屋的实际购买人。案号:(2011) 河民初字第406 号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 总第84 辑(2013.2)龙岗企业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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