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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21-07-02 浏览次数:
文章摘要:问律师财产保全是什么意思,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龙岗房产律师在线咨询,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

问律师 财产保全是什么意思,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龙岗房产律师在线咨询,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1、提供财产线索   申请人在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前,应当向法院提供被申请人名下明确的财产线索,龙岗房产律师在线咨询,如银行账户(有明确的开户行、户名、账号);房地产(有明确的地址和权利人名称,有相关的权利凭证复印件);车辆(明确的车牌号和车主姓名)等其他财产线索,只有申请人掌握被申请人足够的财产线索时,才能有选择的要求法院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法院才会受理诉讼保全申请,并按申请人的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   2、准备财产保全所需的担保   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是需要提供担保的,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多少财产,就需要提供价值相当的担保,担保可以是现金,龙岗房产律师在线咨询、银行保函、车辆、房屋等,具体应结合自身情况及当地法院实际要求而定。如果申请人无法提供担保,法院会驳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张承忠律师专业于离婚案件的委托代理处理。龙岗房产律师在线咨询

问律师 第十五条 原告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六条 原告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七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深圳打官司律师在线咨询深圳找专业大额经济纠纷案件律师,就找张承忠律师。

问律师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登记于其名下的共有房屋,配偶不同意致合同解除的,善意买受人有权要求其承担包括赔偿差价损失在内的违约责任—— 赵某与闫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有房屋,配偶明确表示不同意转让,经审理房屋买卖合同不存在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法院应认定有效,但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的,不应予以支持。法院应释明买受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善意买受人有权要求卖方承担包括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在内的违约责任。计算房屋差价损失时,应综合考虑卖方的可预见程度和买受人对诉讼结果的合理预期,以不同意一方配偶到庭作出拒绝转让房屋之表示的时间为节点计算房屋差价损失,因诉讼持续而扩大的损失,买受人应自行承担。案号:(2016 )京03 民终716 号来源:人民司法• 案例2017.20

一、双方自愿离婚的条件是什么?问律师 1、双方自愿离婚; 2、当事人为合法夫妻、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3、子女抚养归属、财产如何分割等问题,双方已达成协议; 4、持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二、单方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1、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3、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 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张承忠离婚专业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处理。

问律师 7.因房产新政和违约行为共同作用致使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当事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李某诉黄晓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因受到房产新政和违约行为共同作用致使,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当事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还需考虑房产新政等因素,基于公平原则认定承担违约责任数额。案号:(2011 )浙甬民二终字第692 号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 总第81 辑(2012.3) 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就找专业的张承忠律师。坪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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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律师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龙岗房产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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